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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年)

2023-11-8 15:4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06| 评论: 0|来自: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原始ID":"01265e8e5ce2cfa0fa5b08b3bb688c8d","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发布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

684

行政检查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

第二条、第三条

交易秩序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检查责任: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685

行政检查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第八十三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检查责任: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686

行政检查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检查责任: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687

行政检查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交易秩序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检查责任:对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688

行政检查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

第十五条      

质量监管与发展股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检查责任:根据抽查年度计划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689

行政检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质量监管与发展股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检查责任: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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