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62 | 行政强制 | 扣押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6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 | 《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6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65 | 行政裁决 | 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及仲裁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第三十四条 | 知识产权与标准计量股、计量检定测试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检定责任: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由其出具检定意见。 3.调解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成功,并出具调解协议书。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失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