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 | 其他行政权力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药械化股、各市场监管所 | 1.调查责任: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执行责任:采取限期整改、通报的方式进行落实并做好记录。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