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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年)

2023-11-8 15:4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07| 评论: 0|来自: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原始ID":"01265e8e5ce2cfa0fa5b08b3bb688c8d","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发布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

702

行政检查

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药械化股、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检查责任: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703

行政奖励

对市场监督违法行为举报给予奖励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消费维权和价格监管股、财务室

1、制定并公开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实施奖励。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704

行政奖励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消费维权和价格监管股、药械化股、财务室

1、制定并公开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实施奖励。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70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调查责任: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执行责任:采取责令改正处分的方式进行落实并做好记录。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706

其他行政权力

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消费维权和价格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

1.公告责任:公告投诉处理结果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707

其他行政权力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备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股、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对前述材料进行形式或实质审查。

3.备案责任: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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