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2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 第一百一十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检查责任: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73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第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 知识产权与标准计量股、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检查责任: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74 | 行政检查 |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知识产权与标准计量股、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检查责任:对水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75 | 行政检查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 交易秩序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检查责任:组织、实施合同监督 2.处置责任: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76 | 行政检查 |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1号) 第三条 | 交易秩序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检查责任: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77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六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检查责任: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