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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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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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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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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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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责任:县区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或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县区财政局决定撤销其资格。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县区财政局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县区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县区财政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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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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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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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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