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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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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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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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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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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提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检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处理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监管责任:对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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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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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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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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