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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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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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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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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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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投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 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 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承办机构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4.决定责任: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5.送达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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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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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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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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