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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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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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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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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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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有违法行为涉及财政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处置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可以扣减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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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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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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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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