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告知责任: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调查责任:实施财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可以采取询问、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3.复核责任: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由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对事实、证据、程序、法律、结论进行复核。
4.决定责任: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审定后,对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