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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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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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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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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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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财政部门加处罚款前,应当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
2.申请责任: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当事人仍未履行的,且未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财政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满6个月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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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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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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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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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安、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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