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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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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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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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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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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作出认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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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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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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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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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改、税务等部门,根据省上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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