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涉及条款 |
1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
第四十二条 |
2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
第三十九条 |
3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7号 |
|
(四)办理条件:已办理暂停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
(五)服务受理及反馈渠道
在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大厅办理,现场反馈受理结果。
(六)办理材料
材料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据共享获得材料 |
留存纸质材料 |
存档电子材料 |
1 |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
☐ |
☐ |
☐ |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办理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管理。
2.受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申请恢复协议管理,告知办理结果。
(八)办理流程图
三十五、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一)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子项名称: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二)事项描述: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按要求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办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