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项描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联网结算应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
(三)办理依据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涉及条款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二十九条 |
2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3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7号 |
|
(四)办理条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协议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五)服务受理及反馈渠道
通过四川省医疗保障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办理,在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大厅反馈受理结果。
(六)办理材料
材料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据共享获得材料 |
留存纸质材料 |
存档电子材料 |
1 |
月度汇总数据表 |
☐ |
☐ |
☐ |
2 |
医疗收费票据 |
☐ |
☐ |
☐ |
3 |
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或就医人员明细表 |
☐ |
☐ |
☐ |
(七)受理信息必填项
序号 |
信息项名称 |
序号 |
信息项名称 |
1 |
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数据或就医人员明细信息 |
2 |
医药费用月度汇总电子对账表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向医保经办机构推送本期医疗费用申报单及明细(或者打印申报单及明细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核对申报费用;数据有误或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其按要求补正。
3.审核。业务部门核对当期结算费用,以表单或系统流转方式提供当月拒付、扣除费用的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结算单据;财务部门对结算单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结算单据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拨付。
4.办结及反馈。向定点医疗机构账户拨付结算费用,告知办理结果。
(九)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