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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年)

2023-11-8 15:4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20| 评论: 0|来自: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原始ID":"01265e8e5ce2cfa0fa5b08b3bb688c8d","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发布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

644

行政强制

对涉嫌直销行为的有关企业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645

行政强制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646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29号)

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647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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