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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大市监发〔2022〕74号)

2022-7-14 09:5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3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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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市场监管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72

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或化妆品有说明书的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市场监管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73

标签不符合规定

市场监管局

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74

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

市场监管局

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75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市场监管局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76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场监管局

主动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77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

市场监管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78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

市场监管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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