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
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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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或化妆品有说明书的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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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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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标签不符合规定 |
市场监管局 |
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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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 |
市场监管局 |
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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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
市场监管局 |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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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市场监管局 |
主动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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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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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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