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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大市监发〔2022〕74号)

2022-7-14 09:5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2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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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市场监管局

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64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市场监管局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65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

市场监管局

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66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市场监管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67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

市场监管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68

化妆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

市场监管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69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市场监管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70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市场监管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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