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
市场监管局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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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市场监管局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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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未标注净含量 |
市场监管局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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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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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市场监管局 |
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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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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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市场监管局 |
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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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市场监管局 |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轻,已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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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市场监管局 |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已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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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主管部门审验、备案 |
市场监管局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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