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 责任与奖惩
7.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针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大英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每年更新1次。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