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大英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大英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和跨县(市、区)、园区行政区域的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大英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县政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后,涉事企事业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舆论引导。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5信息报告及通报
3.5.1 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各园区、街道和县级部门(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5.2 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并立即向所在镇、园区、街道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由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的同时应报告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大英生态环境局。大英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事发地镇、园区、街道、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大英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局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县内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可能波及县外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
3.5.3 信息报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