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镇、园区、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严格落实“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评估,确定响应等级,同时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规定,上报事件信息。发生超出本预案响应范围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启动上一级预案。
3.5.4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3.5.5 事件通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政府通报有关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委外事办负责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县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4.2 响应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流程详见附件2。
4.3 分级响应
4.3.1 Ⅰ、Ⅱ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预案,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同时按照“边响应,边报告”的原则,按信息报告程序向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上级预案启动后,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工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4.3.2 Ⅳ级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县级预案启动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技术、物资、设备、人员等支援和指导。
4.4 应急监测
重大、特大及跨省(区、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生态环境厅负总责。较大及跨县(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负总责,大英生态环境局配合。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大英生态环境局负总责。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辐射等环境要素的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5 污染处置
4.5.1 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