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
4.12.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2.2 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报告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编制。
5.2 事件调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性质,提出处理建议,落实整改措施,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应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做好学生复课工作;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事件责任企业应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依据“重合同、守信用、应赔尽赔”的原则,积极开展理赔工作,按保险合同及时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环境风险源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制定、完善本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费用等应急机动保障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6.3 装备物资保障
加强大英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管理、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进行动态管理。督促重点风险源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特点,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渠道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 人力保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环境应急联动网络。
6.6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遂宁市突发环境应急专家库联系,积极推荐县内环境保护专业等领域的专家加入,利用市突发环境应急专家库获得技术支持。
6.7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应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8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邻近地区的沟通交流,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应急、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的联动,协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9 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10 应急演练
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6.11 宣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