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产业投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规定,对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审查 。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在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单位未按要求补正的,撤销该项目的项目代码。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已备案、已取得项目代码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23082
| 技术改造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