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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奖励
| 四川民爆行业安全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 经济运行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级有关部门或县政府研究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0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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