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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产业投资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涉嫌作特许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接收举报投诉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23082
| 配合商务经合局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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