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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 经济运行股
| 1.检查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0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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