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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查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 企业股
|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经营场所及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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