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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查
| 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 企业股
| 1.检查责任:对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检查生产使用原始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记录保存期限及完整性、年度数据宣布等。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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