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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

2021-8-26 16:3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fa055b055f564227a0f05a038516d0da","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县市场监管局 422 行政处罚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23 行政处罚 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24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25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26 行政处罚 对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等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27 行政处罚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28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29 行政处罚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30 行政处罚 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31 行政处罚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32 行政处罚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33 行政处罚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34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35 行政处罚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37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3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39 行政处罚 对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40 行政处罚 对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41 行政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4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43 行政处罚 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44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4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非法收购药品的;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等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4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药品使用单位(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4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劣药;药品使用单位(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等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48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49 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等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50 行政处罚 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5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52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进口单位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首次进口药材批件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5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5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55 行政处罚 对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注产地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56 行政处罚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57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5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等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60 行政处罚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61 行政处罚 对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6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应当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63 行政处罚 对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64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465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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