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 |
590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或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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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591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未对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及食品小作坊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检验次数少于一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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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59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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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59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食品添加剂、分装食品或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经营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及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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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594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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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59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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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59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应当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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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59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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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598 |
行政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并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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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599 |
行政处罚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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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00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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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01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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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02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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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03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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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04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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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0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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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06 |
行政强制 |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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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07 |
行政强制 |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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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08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与市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县市场监管局 |
609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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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10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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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11 |
行政强制 |
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进行扣押、有关场所进行临时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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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12 |
行政强制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进行暂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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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13 |
行政强制 |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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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14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直销行为的有关企业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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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15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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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16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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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17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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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18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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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19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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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20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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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21 |
行政强制 |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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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22 |
行政强制 |
对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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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23 |
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相关证据、财物、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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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24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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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25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纤维、麻类纤维、茧丝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毛绒纤维、麻类纤维、茧丝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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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26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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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27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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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28 |
行政强制 |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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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29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进行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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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30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场所进行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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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31 |
行政裁决 |
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及仲裁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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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32 |
行政裁决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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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33 |
行政检查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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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634 |
行政检查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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