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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

2021-8-26 16:3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fa055b055f564227a0f05a038516d0da","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县市场监管局 55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52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53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54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55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56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57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58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59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60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61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6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6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6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65 行政处罚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66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67 行政处罚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68 行政处罚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69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70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7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72 行政处罚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7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74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7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76 行政处罚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以及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7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7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8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拒不改正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81 行政处罚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8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8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8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85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86 行政处罚 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存在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情形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87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交付合格产品、发票、随车工具、备件、随车文件,未按规定明示随车文件、三包及修理者相关信息,未当面查验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未尽到提示义务,未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者信息,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88 行政处罚 对食品摊贩有按照规定登记,未悬挂登记卡、健康证明,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登记卡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589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生产经营用水、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存放情况、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状况不符相关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及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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