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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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4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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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41 |
行政处罚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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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42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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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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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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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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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46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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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47 |
行政处罚 |
对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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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48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从事影响认证活动客观公正性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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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49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新增、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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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50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制认证标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认证过程作出记录归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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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51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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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52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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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53 |
行政处罚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以及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活动的以及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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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54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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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55 |
行政处罚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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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5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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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5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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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58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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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59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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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6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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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61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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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6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或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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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6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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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64 |
行政处罚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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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6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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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6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认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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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67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或者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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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68 |
行政处罚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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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69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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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70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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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71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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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72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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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73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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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或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或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或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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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75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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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76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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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77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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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78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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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79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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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8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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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8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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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82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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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8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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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8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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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85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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