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 |
330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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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31 |
行政处罚 |
对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未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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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32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未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不相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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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3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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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34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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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35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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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36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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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37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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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38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加工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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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39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麻类纤维未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包装或标注标识的;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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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4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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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41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不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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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42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从事桑蚕干茧加工,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未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未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未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未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未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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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43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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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44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的,在质量凭证有效期6个月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茧丝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有公证检验标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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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45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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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46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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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47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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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48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纤维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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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49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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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纤维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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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51 |
行政处罚 |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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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52 |
行政处罚 |
对系统成员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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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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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5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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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55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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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56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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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5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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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5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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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5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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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6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违反食品安全法向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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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61 |
行政处罚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以及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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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6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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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6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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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64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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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65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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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66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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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67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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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6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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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6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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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7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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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71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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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7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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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7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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