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 |
286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电梯安全运行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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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87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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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8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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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89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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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90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违反规定,对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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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9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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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92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负有特种设备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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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9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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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9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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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95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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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9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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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97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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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98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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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299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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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0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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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0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在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时,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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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0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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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03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故意设置技术障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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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04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销售单位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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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0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不合格电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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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06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对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规定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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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07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发生乘客被困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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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08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相应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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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09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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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10 |
行政处罚 |
对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或者加气站充装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车用气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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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11 |
行政处罚 |
对加气站违反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车用气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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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12 |
行政处罚 |
对车用气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未经气体置换处理交付使用或者对检验不合格气瓶和按规定报废气瓶未有偿回收和进行破坏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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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1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自行安装、拆卸、修理、更换、增加数量或者改变瓶体钢印、颜色标记车用气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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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14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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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15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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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16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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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17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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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18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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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19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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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20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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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21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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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22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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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23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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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24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不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不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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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25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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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26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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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27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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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28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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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329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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