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子项名称: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事项描述: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三)办理依据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涉及条款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三十一条 |
2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
第五条 |
3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7号 |
|
(四)办理条件: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规定的医疗机构。
(五)服务受理及反馈渠道
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办理,现场反馈受理结果。
(六)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