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申请。用人单位携带办理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
②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③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进行待遇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费用审核单;通过信息系统、书面单据,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④办结及反馈。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生育津贴,告知办理结果。
2.线上办理
①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生育津贴申报材料电子版。
②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③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进行待遇审核,打印费用审核单;通过信息系统、书面单据,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④办结及反馈。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生育津贴,告知办理结果。
(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八、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一)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子项名称: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二)事项描述: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或者全额补贴。因特殊原因救助对象已经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可申请对个人缴费资助部分予以补贴。
(三)办理依据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涉及条款 |
1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二十九条 |
2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30 号 |
|
3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财社〔2013〕217号 |
第八条 |
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
民发〔2017〕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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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
医保发〔202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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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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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条件:医疗救助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五)服务受理及反馈渠道
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办理,现场反馈受理结果。
(六)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