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生育津贴支付
(一)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子项名称:生育津贴支付。
(二)事项描述: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津贴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三)办理依据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涉及条款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五十四条 |
2 |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9〕1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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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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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其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五)服务受理及反馈渠道
1.现场(窗口)办理: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办理,现场反馈受理结果。
2.线上办理:可在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或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后通过线上办理渠道自行查询办理结果。
(六)办理材料
材料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据共享获得材料 |
留存纸质材料 |
存档电子材料 |
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 |
☐ |
☐ |
2 |
病历资料 |
☐ |
☐ |
☐ |
(七)受理信息必填项
序号 |
信息项名称 |
序号 |
信息项名称 |
1 |
姓名 |
3 |
银行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非本人账户提供相关材料) |
2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4 |
联系电话 |
(八)办理流程
1.现场(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