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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2021-11-22 17:5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32|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4d9c2745bc9342a48c0571685d61453d","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1〕12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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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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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检查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植物防疫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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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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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森林防火进行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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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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