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 行政奖励 |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二)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三)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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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奖励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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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奖励 |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 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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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奖励 |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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