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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2021-11-22 17:5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1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4d9c2745bc9342a48c0571685d61453d","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1〕12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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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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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保密责任:对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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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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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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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船舶、船员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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