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2021-11-22 17:5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1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4d9c2745bc9342a48c0571685d61453d","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1〕123号","附件":[]}

54

行政检查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5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6

行政检查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7

行政检查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2.《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8

行政检查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河道采砂进行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相关分类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