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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2021-11-22 17:5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1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3f74f3f9c1c8461da95e61aa4e9acc12","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1〕12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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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 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依照决定执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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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导则与标准;是否符合相关区划及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等;是否已处理好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关系,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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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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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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