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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2021-11-22 17:5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2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3f74f3f9c1c8461da95e61aa4e9acc12","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1〕12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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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保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2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

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3

其他行政权力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培训指导责任: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做好镇、村两级关于选举工作的培训,严格选举纪律。并摸排各村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或者村霸等任何可能影响选举的线索。

监督责任:在选举工作过程中,深入各村开展工作,看是否存在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调查责任:对收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举报,民政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通过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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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督促指导责任:要求各镇(街道)指导各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依法向镇人民政府备案。

检查责任:定期对制定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审查责任: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有违法内容的责令改正。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制定及备案落实不到位的乡镇进行督查整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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