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核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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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1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1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指导责任: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