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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2021-11-22 17:5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0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3f74f3f9c1c8461da95e61aa4e9acc12","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1〕12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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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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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权力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催告责任:对拥有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当事人,应通知其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防治、净化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执行责任:实施防治、净化处理。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动物及产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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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 3 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受理责任:公开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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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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