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 行政奖励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十七项 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97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给予当事人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98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给予当事人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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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奖励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给予当事人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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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给予当事人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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