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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2020年动态调整)

2020-9-28 16:4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7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d58cd99de5be428b881427033c019bb1","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8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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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125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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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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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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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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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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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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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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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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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126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126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126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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