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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2020年动态调整)

2020-9-28 16:4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72|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d58cd99de5be428b881427033c019bb1","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8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附件":[]}

121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121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121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121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省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擅自承接工程项目的处罚

 

121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21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121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121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121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处罚

 

121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22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22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22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122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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