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愿征求。建筑屋顶改造可由业主共同或协商确定的单一业主作为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意愿征求,按照改造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签订委托书和承诺书,明确改造工程质保期到期后由业主承担维修管护责任,方可实施改造。
(二)方案编制。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导则》《技术指南》编制建筑屋顶综合改造方案,应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预算、资金筹集方案、长效管理机制等内容。
(三)方案审查。改造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经公示后,送所辖社区(村),由社区(村)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审查,经批准后实施。经审查同意后的改造方案,由所辖社区(村)同时向县综合执法局和物业服务人员报备。
(四)组织实施。实施主体按照改造程序办理施工手续并抄送县综合执法局备案,根据审批方案组织实施,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综合执法局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县综合执法局要建立联动巡查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巡查监管,主动及时纠正、制止和查处施工过程中涉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施工监管。物业服务人员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屋顶综合改造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行为监管;县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执法巡查,及时纠正、制止和查处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实施主体牵头,相关部门、业主代表组成项目验收组,对改造内容进行综合验收,按要求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需将项目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四、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一)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建筑,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组织,统筹使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实施建筑屋顶改造工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办公、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和出资主体,并结合社会资金引入实施建筑屋顶改造,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共建筑屋顶改造可纳入财政公共区域维修项目资金保障;居住建筑及其他改造由受益主体出资,共同受益主体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优化改造项目审批机制。各辖区应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审批制度优化改革,建立建筑屋顶综合改造方案联合审查和快速审批机制。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改造建筑屋顶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改造项目,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和消防安全的低风险项目,在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不进行施工图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