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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英县赋予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2022-7-29 16:52|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0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人民政府

摘要: {"原始ID":"c42a3a2514524768b6360739131d2662","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发布者":"大英县人民政府","文件编号":"大府发〔2022〕9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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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各镇

不含“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4

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各镇

 

25

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各镇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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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心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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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中心镇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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